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

商业模式

  食品安全法规定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:
(1)患有痢疾、伤寒、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(包括病原携带者),活动性肺结核,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;
(2)患有甲型或戊型病毒性肝炎的;
(3)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过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,未痊愈的;
(4)在两年内曾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、法规受到过行政处罚的;
(5)拒绝接受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、街道办事处按照本法第二十条规定实施的监督管理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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